激励奖励政策
信息来源:选择山东 发布时间:2020-05-18

  符合奖励条件的各类企业或团队、个人,向各县(市、区)商务部门提出申请,由各县(市、区)商务部门组织审核后,报市商务部门牵头组织复核认定,按程序报批。所涉及的奖励资金,根据“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涉及市级财政负担部分由市财政通过结算补助各县(市、区)。

  申报奖励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责任;已经兑现奖励的,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已享受土地出让优惠政策的,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差额。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出台本行政区域内的招商引资激励办法。

  本激励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在有效期内遇国家、省政策有调整,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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