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政策
信息来源:选择山东 发布时间:2020-05-19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同一企业(项目)同类事项满足本办法多项奖励条件的,或者同时满足本市其他政策文件规定的同类奖励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奖励的涉税支出,由受奖企业(单位、个人)承担。本办法中涉及外币投资的,按上年度12月31日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市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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