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和监督管理政策
信息来源:选择山东 发布时间:2020-05-19

  第四章  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市投资促进局将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市区招商、财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及个人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招商、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相关企业、单位及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

  第十六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专项资金的,列入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信用负面清单,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奖企业(单位、个人)违反承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补助)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补助)资金,并追究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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