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加强招商引资、积极利用外资一系列政策及《中共烟台市委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双招双引”工作的意见》(烟发〔2018〕17号),根据《烟台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烟政办发〔2015〕5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招商引资、利用外资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定向使用、突出重点、科学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投资促进局共同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市财政局负责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批复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审核资金支持重点和分配使用方案,办理资金拨付,并会同市投资促进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二)市投资促进局结合招商引资、利用外资工作需要,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研究提出资金支持重点和分配使用方案,并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