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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医药产业园入园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8-04-24    来源:人才山东

  为加快莱芜医药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的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产业园实际,现就鼓励入园企业提出如下政策:  

  一、入园条件  

  (一)生产企业进入条件  

  1.进入产业园的企业必须从事医药产业高新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带动能力强,并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2.企业在研究开发、生产过程中符合环保要求,生产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二)科研企业进入条件  

  1.企业的研发和中试项目应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  

  2.企业应重视环境保护,研发生产符合环保要求。  

  二、办理程序及服务保障  

  (一)在产业园内新落户企业,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初审后提报产业园领导小组审核,领导小组对其产业、环保、效益、投资等情况审核通过后,按有关规定签订相关合同、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有关手续。  

  (二)海外留学人员创办企业,既可注册外资企业,也可注册内资企业。  

  (三)区政务服务中心在产业园设立服务点,为产业园内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产业园成立专门的园区管理部门对入园企业所有手续办理实行全程服务,实行限时办结,最长37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手续。  

  (四)产业园鼓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入设立分支机构或服务点。  

  (五)产业园内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等制度,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会计、统计报表等,并接受指导和监督。  

  三、优惠政策  

  (一)租金减免。对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来产业园设立从事医药产业的独立或非独立法人研发机构,由产业园根据其实际需求和建设进度,提供足够的研发用房,给予三年免两年减半交租金的优惠。优惠政策享受完后企业可以收购土地和厂房或者按照市场价缴纳租金。对入驻产业园内的企业,租用生产经营车间,给予两年免两年减半交租金的优惠。优惠政策享受完后企业可以收购土地和厂房或者按照市场价缴纳租金。  

  (二)税收扶持。企业自投产营业年度起3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当年应缴并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0%的资金扶持;第4-5年给予部分扶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100万元以上的扶持50%,300万元以上的扶持60%,500万元以上的扶持70%。  

  (三)创业扶持。入园企业经产业园领导小组审核后,根据其科技含量、税收预期等,给予每个企业100—300万元创业资金扶持。  

  (四)资金扶持。设立5000万元的产业化项目扶持资金,以无偿资助、贷款或者股权投资的方式支持入驻企业;鼓励创业风投资金投资入园项目;区里其它支持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优先用于产业园内的企业和项目;优先支持入园企业争取各类无偿资金和配套政策。  

  (五)人才政策。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免费使用人才公寓l套,并发放0.2-2万元/月的生活补贴;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全额扶持企业,第4-5年50%扶持企业,5年内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全额扶持个人;对承担单位获得国家、省科技进步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扶持资金。  

  (六)“一事一议”政策。特别重大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四、考核兑现和退出机制  

  入园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建设和研发生产,对相关指标考核合格后,方可享受优惠政策。  

  (一)除土地、厂房等园区投资外,生产企业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或年税收160万元以上每万平方米建筑面积,方可享受优惠政策;科研企业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或年产值2000万元以上每万平方米建筑面积,方可享受优惠政策。  

  (二)达不到指标要求的按比例缩减优惠扶持,两年或三年后达不到指标要求的退出产业园,如果限期不退出的将依法进行清退。  

  (三)按照入园政策要求,项目完成后由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投资促进局验收认定;企业入住后每半年考核一次,年底相关优惠政策由税收入库财政来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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