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类优秀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工委、办事处,开发区党委、管委会,区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认真贯彻“党管人才”原则,促进人才工作的健康开展,提高人才工作的管理水平,增强各类人才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过广泛调研、征求意见,组织相关单位制定了《淄川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淄川区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选拔管理办法》、《淄川区优秀高技能人才选拔管理办法》和《淄川区优秀农村实用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其印发,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以此为新的契机,努力开创人才工作的新局面。同时,2005年9月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发布实施的《关于印发四类优秀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5〕77号)废止。
附件:1、淄川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
2、淄川区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3、淄川区优秀高技能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4、淄川区优秀农村实用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中共淄川区委办公室
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24日
附件1
淄川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区战略,进一步做好高层次创新型中青年领军人才的选拔培养工作,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环境,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更好地为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淄川区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及区委、区政府有关人才工作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淄川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等领域做出突出贡献并被聘为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淄川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每2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人数为15名左右,管理期限为4年。在管理期间继续做出突出贡献、符合选拔条件的,管理期满后,可重新参加评选。
第四条 淄川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管理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服务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原则;
(二)鼓励创新、促进年轻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原则;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四)以人为本、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淄川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评审及综合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六条 淄川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年龄不超过50周岁(贡献特别突出的可放宽到55周岁),近四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一)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人员或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三等奖前2位以上人员或市(厅)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2位、二等奖首位人员。
(二)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出版或发表过在学术界和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著作或学术论文,并是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前2位以上人员或市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前2位、二等奖首位人员。
(三) 学术造诣较深,被同行公认为本学科的带头人,以首位作者出版过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或在国内外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过3篇以上应用科学论文或2篇以上基础科学论文(包括国际学术交流论文),或被《SCI》、《EI》等收录,且引用率较高。
(四)在完成区以上重点工程建设、新产品开发、重大科技攻关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引进、消化高新技术、工艺和推广应用国内外先进科学技术过程中,成功地解决了重大疑难问题和关键技术问题,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通过市以上有关部门正式鉴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五)获得发明专利或取得3项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至少有1项为实用新型专利),已被推广应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首位人员。
(六)在工程设计方面,获得省三等奖前3位以上人员或市一等优秀设计奖前3位、二等优秀设计奖前2位、2项三等优秀设计奖首位人员或2项区一等优秀设计奖首位人员。
(七)在轻纺、工艺美术设计方面,获得2次以上省(部)级重要奖励首位人员。
(八)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显著,是省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前3位以上人员或市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首位人员;或荣获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省特级教师、省优秀教师称号;或荣获淄博名师、淄博市特级教师、区般阳名师、区十佳班主任称号,且近4年内是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形成了一套先进的教学理论或方法在区内外被同行公认的人员。
(九)医疗技术精湛,多次成功地诊治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传播、扩散,成绩突出,有较大影响,获得市以上奖励;获得淄博名医、区般阳名医称号,且近4年内是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
(十)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服务方面,做出了优异成绩,有效地推动了农业科技进步和农村经济发展,是获得省级农牧渔业丰收奖三等奖前2位以上人员或市级农牧渔业丰收奖一等奖前2位、二等奖首位人员。
(十一)在信息、金融、财会、外经外贸、法律等领域,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做出突出成绩和特殊贡献,在本行业有较大影响,并获得市以上奖励人员。
(十二)在新闻、出版、文学、艺术等领域,成绩卓著,业务水平在全市同行业中领先,是重点学科或艺术门类的带头人;或近4年内获得过“泰山新闻奖”或省“精品工程奖”,或三次获得省级专业协会(包括省级以上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不含专栏征文)颁发的一等奖获奖人员,或在常设全国性新闻、文艺评奖项目中获三等奖以上人员。
(十三)在教练执训工作中成绩突出,所培养的运动员获得世界比赛(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前八名或破一项世界纪录;获得世界中学生运动会、亚洲比赛(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总决赛)前六名或破一项亚洲记录;获得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冠军赛等)前三名或破一项全国记录;获得全国中学生运动会、全省最高水平比赛(省运会)第一名或破二项省记录;或近4年内向省以上单位输送出健将级运动员的教练员。
(十四)获得“国家友谊奖”、“齐鲁友谊奖”、“淄博友谊奖”称号或创造出显著经济(社会)效益且在我区长期工作的外国专家;在我区兼职为企业新产品研发、技术改造、科技攻关等做出突出贡献的大专院校(科研所)专家、教授、工程师等科研人员。
(十五)在其它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做出突出贡献,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并获得市级以上奖励人员。
第三章 选拔与评审
第七条 淄川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方法进行。基层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和有关要求,由主管部门归口推荐人选。在人选评议推荐过程中,要认真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议,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增加人选推荐选拔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群众公认度,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八条 淄川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评审:
(一)成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13-15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评审委员会中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0%。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个专业评审组。每个专业评审组由3名行业专家组成,设组长1人,负责淄川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初评工作。
(二)根据上报人选情况及有关材料,并按照行业进行分类后,交由各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确定淄川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初评人选。
(三)评审委员会对专业评审组提交的淄川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初评人选进行综合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出淄川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考察人选。
(四)对评审委员会评选出的淄川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考察人选进行考察,对考察合格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五)经公示无异议后,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区委、区政府批准,并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纳入管理范围。对被批准的淄川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由区委、区政府命名,并颁发证书。
(六)淄川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评审委员会在完成当年的评审任务后,自行解散,下一次评审前再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成员不得交叉担任。
第四章 待遇
第九条 为淄川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一)根据工作需要,所在单位要为淄川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提供工作必需的场所和设施。
(二)淄川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申报科研项目、高新技术成果的开发应用、风险投资和科技研发资金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优先予以立项和支持。
(三)在管理期内,至少参加一次全区统一组织的赴国内外学习、培训;优先安排其参与国(省)内外学术交流、合作研究等,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积极给予支持。
(四)对淄川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根据其特长合理使用,充分发挥其作用;尤其是在涉及重大项目咨询论证、重大课题联合攻关中,更要注重发挥其专业特长。
第十条 对淄川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要在生活上给予关心和爱护。
(一)在管理期内,每人每月享受区政府津贴600元。
(二)在管理期内,每年组织一次健康查体,所需经费由区财政负担。
(三)所在单位每年为淄川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安排不少于一周的带薪休假。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业绩考核和专家联系制度。
(一)建立淄川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档案。对管理期内的专家,根据工作实际,由单位和个人共同制定4年期管理目标和年度计划,并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主管部门备案。
(二)建立专家考核制度。按照淄川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年度管理计划和目标,每年年终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管部门及所在单位进行一次认真考核,考核结果记入淄川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档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不定期地对各单位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三)将淄川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纳入淄川区高层次人才信息库管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淄川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有关情况立卷存档,并建立经常性的专家联系制度,及时为专家提供必要的服务。
(四)淄川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应积极参加各种公益性活动,主动发挥各自专长。
第十二条 淄川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内,在区内变动工作岗位的,主管部门要及时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调往区外的,要事先报告。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自情况发生之日的下个月起,停发其享受的区政府津贴,不再按淄川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
(一)不再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二)调往区外工作的;
(三)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逾期不归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的。
在管理期内,被选拔为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改按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管理。
第十三条 淄川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内,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实,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报请区委、区政府批准,取消其淄川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同时取消或追回其已享受的有关待遇:
(一)弄虚作假,谎报成果、业绩,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淄川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的;
(二)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三)因触犯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宜再享有淄川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淄川区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环境,充分调动广大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积极性,更好地为我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淄川区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淄川区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是指在我区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在我区纳税,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规模以上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
第三条 淄川区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每2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人数为15名左右,管理期限为4 年。在管理期内继续做出突出贡献且符合选拔条件的,管理期满后,可重新参加评选。
第四条 淄川区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选拔管理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服务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原则;
(二)鼓励创新、促进年轻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原则;
(三)客观、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
(四)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区委农工委、区经信局负责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选拔评审、综合管理及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六条 淄川区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选拔条件:
1、热爱祖国,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2、管理能力强,遵纪守法,依法纳税,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强;
4、无严重违反节能法律、法规、条例的行为,无严重环境污染事故,无重大安全及质量责任事故等;
5、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连续3年以上在经营管理岗位上担任主要领导职务(董事长或总经理),并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工业、建筑业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
(一)所在企业连续三年年上交地方财政收入200万元以上;
(二)所在企业连续三年年出口创汇500万美元以上;
(三)所在企业是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连续三年年上交地方财政收入50万元以上。
商贸流通企业:
连续三年年上交地方财政收入50万元以上,企业在职职工300人以上。
文化产业企业:
所在企业连续三年年上交地方财政收入30万元以上。
农业龙头企业:
连续三年年经营收入3000万元以上。
第三章 选拔与评审
第七条 淄川区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方法进行。基层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和有关要求,由主管部门归口推荐人选。在人选评议推荐过程中,要认真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议,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增强推荐选拔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群众公认度,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淄川区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评审:
(一)成立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4-6人。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具体负责淄川区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初评工作。
(二)评审办公室负责审查上报人选情况及有关材料,提报淄川区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初定人选名单及资料。
(三)评审委员会对淄川区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初定人选进行综合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出淄川区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考察人选。
(四)对考察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日期为7天。
(五)公示期结束,无异议后,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区委、区政府批准,并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纳入管理范围。对被批准的淄川区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由区委区政府命名,并颁发证书。
(六)评审委员会在完成当年的评审任务后,自行解散,下一次评审前再重新组建。
第四章 待 遇
第八条 为淄川区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一)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参加与企业发展有关的区里组织的重要会议及活动;
(二)定期邀请国内知名专家教授来淄川为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举办专题讲座;
(三)在管理期内,至少参加一次全区组织的国内外学习、培训活动。
第九条 对淄川区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在生活上给予关心和爱护。
(一)每年组织一次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免费查体;
(二)在管理期内,每人每月享受政府津贴600元;
(三)所在单位每年为淄川区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安排不少于7天的带薪休假。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条 建立业绩考核和企业家联系制度。
(一)建立淄川区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档案。对管理期内的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根据工作实际,由单位和个人共同制定管理期内的目标、计划,并报区委农工委、区经信局备案;
(二)建立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考核制度。按照淄川区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年度管理计划和目标,每年年终由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进行一次认真考核,考核结果记入淄川区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档案,同时写出管理工作报告,报区委农工委、区经信局。区委农工委、区经信局将不定期地对各单位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三)将淄川区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纳入淄川区高层次人才信息库管理。区委农工委、区经信局对淄川区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有关情况立卷存档,并建立经常性的企业家联系制度,及时为企业家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十一条 淄川区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在管理期内,在区内变动工作岗位的,主管部门要及时报区委农工委、区经信局备案;调往区外的,要事先报告区委农工委、区经信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自情况发生之日的下个月起,停止享受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一切待遇,不再按淄川区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管理。
(一)不再从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或因年龄、身体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者;
(三)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质量事故的;
(四)调往外区工作的;
(五)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逾期不归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管理的。
第十二条 淄川区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在管理期内,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主管部门和区委农工委、区经信局核实,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报请区委、区政府批准,取消其淄川区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称号,同时取消或追回其已享受的有关待遇:
(一)弄虚作假,谎报业绩,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淄川区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称号的;
(二)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三)因触犯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能再享有淄川区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称号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淄川区优秀高技能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加快我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技能人才的整体素质和社会地位,营造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调动广大技能劳动者学技术、比贡献的积极性,更好地为我区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服务,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淄川区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秀高技能人才,是指职工队伍中具有高超技能水平、良好职业道德、丰富实践经验、贡献比较突出,在全省、市本行业、领域中影响带动作用大、得到业内广泛认可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三级以上的一线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淄川区优秀高技能人才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充分考虑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技能型人才的不同特点和行业分布,重点从我区国民经济发展支柱产业和优势产业相关企业中选拔产生。
第四条 淄川区优秀高技能人才每2年选拔一次,每次10名左右,管理期限为4年。在管理期内成绩突出的,期满后可以重新参加评选。
第五条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优秀高技能人才的选拔评审、综合管理及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六条 淄川区优秀高技能人才选拔范围是我区各级各类所有制经济、社会组织中,具有高技能以上职业资格、在一线岗位上直接从事技能工作的人员,符合条件的自由职业者也可以参加。
第七条 淄川区优秀高技能人才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所在单位和社会做出了重大贡献,在同行中享有很高声誉。
(二)个人职业技能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在省、市内同行业中处于拔尖水平。近4年内,省级二类以上和市级一类技能大赛前三名获得者,市级二类和区级一类技能竞赛第一名获得者。
(三)刻苦钻研技术,具有绝招绝技。创造了在同行业中公认的先进操作法,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创造了同行业最高生产、销售记录。
(四)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企业技术改造、引进高新技术设备的消化、使用中,掌握关键技术,解决关键技术难题;能够排除重大关键技术障碍、重大安全隐患,消除质量通病,对提升产品质量有突出贡献。
(五)在编制国家级标准工艺、工作法方面有突出贡献。
(六)发扬团队精神,传绝技,带高徒。所带徒弟多人成为企业技能骨干、在各类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第三章 选拔与评审
第八条 淄川区优秀高技能人才的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方法进行。基层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和有关要求,由主管部门归口推荐人选。在人选评议推荐过程中,要认真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议,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增加人选推荐选拔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群众公认度,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主管部门根据选拔条件,对推荐人选审定后将人选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推荐申报淄川区优秀高技能人才需呈报以下材料:
1、《淄川区优秀高技能人才申报表》;
2、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3、单位推荐报告、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主要技术成果、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
第九条 淄川区优秀高技能人才的评审:
(一)成立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评审委员4-6名,具备职业技能鉴定督导员、管理员、考评员资格的专家不少于60%。
(二)评审委员会对推荐人选的上报材料进行认真的审核,并组织进行现场技能考查,对人选进行综合评价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出淄川区优秀高技能人才考察人选。
(三)对考察合格的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四)公示期结束,无异议后,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报区委、区政府批准,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纳入管理范围。
第十条 对被批准的淄川区优秀高技能人才,由区委、区政府命名,并颁发《淄川区优秀高技能人才证书》。
第四章 待遇
第十一条 淄川区优秀高技能人才在管理期内,每人每月享受区政府津贴500元。
第十二条 淄川区优秀高技能人才纳入淄川区高层次人才库,在管理期内,至少参加一次全区统一组织的业务理论培训活动。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安排淄川区优秀高技能人才脱产学习、参观考察和技术交流。
第十三条 每年组织淄川区优秀高技能人才进行一次健康查体,所需经费由区财政负担;所在企业和单位每年安排淄川区优秀高技能人才为期不少于7天的带薪休假。
第十四条 淄川区优秀高技能人才在申报科研项目、新技术推广、开发应用、技术革新时,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优先予以经费和其他方面的支持。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五条 充分发挥淄川区优秀高技能人才在企业、公共建设领域、生产、技术创新和企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淄川区优秀高技能人才承担公共建设、企业技术革新、技术攻关任务,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操作法,承担“名师带徒”,进行人才培养。
(二)在不同行业选择建立“淄川区优秀高技能人才工作站”,组织淄川区优秀高技能人才承担社会服务任务,参与重大生产建设项目咨询,重大技术联合攻关,开展同行业技能交流,绝招、绝技展示等活动。
第十六条 对淄川区优秀高技能人才实行动态管理。
(一)建立淄川区优秀高技能人才档案。对管理期内的优秀高技能人才,根据工作实际,由单位和个人共同制定管理期内的目标、计划,并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二)建立淄川区优秀高技能人才考核制度。按照淄川区优秀高技能人才年度管理计划和目标,每年年终由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进行一次认真考核,考核结果记入淄川区优秀高技能人才档案,同时写出管理工作报告,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不定期地对各单位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淄川区优秀高技能人才的有关情况立卷存档,并建立经常性的优秀高技能人才联系制度,及时为优秀高技能人才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十七条 淄川区优秀高技能人才在管理期内,在区内变动工作岗位的,主管部门要及时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调往区外的,要事先报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自情况发生之日的下个月起,停止享受优秀高技能人才的一切待遇,不再按淄川区优秀高技能人才管理。
(一)管理期内不再从事技能或技术岗位工作的;
(二)调往外区工作的;
(三)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逾期不归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优秀高技能人才管理的。
在管理期内,被选拔为市级以上“首席技师”等荣誉称号的,改按市级以上“首席技师”等优秀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管理。
第十八条 淄川区优秀高技能人才在管理期内,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实,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报请区委、区政府批准,取消其淄川区优秀高技能人才称号,同时取消或追回其已享受的有关待遇:
(一)弄虚作假,谎报业绩,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淄川区优秀高技能人才称号的;
(二)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三)因触犯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宜再享有淄川区优秀高技能人才称号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淄川区优秀农村实用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优秀农村实用人才的管理工作,充分调动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在农村经济建设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优秀农村实用人才扎根基层,促进农村实用技术推广,带领广大农民科技致富,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淄川区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淄川区优秀农村实用人才,是指在我区农村农业、农经、水利、农机、林业、畜牧、蔬菜及相关产业从事技术推广、种植、养殖、服务、维修、加工、应用、经营活动,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带动和技术示范推动作用的农村实用人才。
第三条 淄川区优秀农村实用人才每2年选拔一次,每次10名左右,管理期限为4年。在管理期内成绩突出的,期满后可以重新参加评选。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四条 优秀农村实用人才的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重实际、重效益、不唯学历、不唯资历的原则。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必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奉献精神,业绩突出,社会公认度高,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农业科技创新和技术革新中,其成果获得区以上奖励的,或在应用、推广中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并获得科技成果者。
(二)从事种植、养殖、农产品开发、加工、技术推广、农业服务工程和其他经营活动等行业的技术人员和行业大户,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成绩显著,并起到示范带动作用的。
(三)受过专门培训,获得《绿色证书》或者具有中级以上农业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一技之长,起到带动辐射作用的。
(四)在带领群众实现共同富裕,安置农村剩余劳动力,投资农村公益事业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五)掌握一技之长,技艺精湛,知名度高,属全区同行业技术权威或业内领先水平的农村能工巧匠。
(六)为发展农村经济有其他突出贡献者。
第三章 选拔与评审
第五条 选拔淄川区优秀农村实用人才要充分发扬民主,严格工作程序,确保选拔质量。
第六条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区委农工委负责选拨与评审。程序如下:
(一)申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向所在镇办(开发区)、区级行业协会或区级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淄川区优秀农村实用人才申报表》,提供反映本人学历、职称、成果及从事行业及业绩等相关资料。
(二)推荐:申报人所在单位,根据申报人所报材料进行认真的审查、核实,在单位内广泛征求意见,进行7天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将申报材料上报区委农工委。
(三)评审: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评审委员会,对推荐人选的上报材料,进行认真的审核,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出淄川区优秀农村实用人才考察人选。
(四)公示:组织对评审委员会评选出的人选进行考察,对考察合格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五)公示无异议后,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报区委、区政府批准,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纳入管理范围,同时授予“乡村之星”荣誉称号。由区委、区政府命名,并颁发证书。
(六)受国家、省、市级表彰的种植、养殖、农机大户,省、市级农村致富带头人,可优先推荐为淄川区优秀农村实用人才。
第四章 待遇
第七条 淄川区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在管理期内,每人每月享受区政府津贴500元;每年组织淄川区优秀农村实用人才进行一次查体,所需费用由区财政负担。
第八条 区、镇两级支持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开展实用技术改进、生产难题攻关活动,有关部门在立项、成果鉴定、专利申报、技术推广、农产品的产、供、销等方面提供全方位服务,并给予最大程度的优惠。对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发展农业项目,实行政策倾斜、扶持。
第九条 成绩突出的淄川区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可优先评审、破格晋升农民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条 在管理期内,至少参加一次全区组织的业务理论学习培训活动。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一条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区委农工委牵头负责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淄川区优秀农村实用人才档案和淄川区优秀农村实用人才信息库,经常了解优秀农村实用人才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充实档案资料,为后续管理提供依据。
第十三条 坚持动态管理、制度化管理原则,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对淄川区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成果所反映的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和贡献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下一批选拔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实行联系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制度。根据农村实用人才行业分布特点,实行农口部门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一对一”联系制度,经常交流思想,征求意见,掌握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五条 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应主动发挥各自专长,积极参加各种公益性活动。
第十六条 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在管理期内,在区内变动工作岗位的,主管部门要及时报区委农工委备案;调往区外的,要事先报告区委农工委。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自情况发生之日的下个月起,停发其享受的区政府津贴,不再按淄川区优秀农村实用人才管理。
(一)不再主要从事农业技术工作的;
(二)调往区外工作的;
(三)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逾期不归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优秀农村实用人才管理的。
在管理期内,被选拔为市级以上“乡村之星”的,改按市级以上“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管理。
第十七条 淄川区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在管理期内,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和区委农工委核实,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报请区委、区政府批准,取消其淄川区优秀农村实用人才称号,同时取消或追回其已享受的有关待遇:
(一)弄虚作假,谎报成果、业绩,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称号的;
(二)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三)因触犯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宜再享有淄川区优秀农村实用人才称号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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