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优秀社会工作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淄川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人才观,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加快推进我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社会工作的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创造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鲁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251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字〔2015〕6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淄川区优秀社会工作人才,是指在淄川区行政区域内,具备专业社会工作知识和能力,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丰富实践经验、能力出众、业绩突出、群众公认,经选拔认定的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第三条,淄川区优秀社会工作人才选拔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坚持面向基层、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重点从城乡社区、养老机构(组织)、社会服务类单位和社会组织中选拔产生。
第四条,淄川区优秀社会工作人才每2年选拔1次,每次选拔10名左右,管理期限为4年。在管理期间继续做出突出贡献、符合选拔条件的,管理期满后,可重新参加评选。
第五条,淄川区优秀社会工作人才选拔管理工作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区委组织部、区教体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残联等部门(单位)组成淄川区优秀社会工作人才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区民政局具体负责淄川区优秀社会工作人才选拔评审及综合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淄川区优秀社会工作人才选拔范围: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社区建设、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康复、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矫治帮教、人口计生、纠纷调解、应急处置等领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帮助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组织和社区,协调社会关系,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推动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社会工作者以及从事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和研究的相关人员。
淄川区优秀社会工作人才重点从在社会工作一线岗位、直接从事专业社会服务工作的人员中选拔,并向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包括老年公寓、敬老院、社会福利中心、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等)和养老服务组织中为老年人提供专业服务的社会工作者、养老管理和服务人员适当倾斜。
第七条,淄川区优秀社会工作人才的选拔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心公益事业,热衷服务社会,群众公认度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二)熟悉社会工作发展历程、相关政策理论、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具备丰富的社会工作专业经验。
(三)具有社会工作专业价值理念,能够综合运用各种社会工作专业方法,处理各类复杂矛盾和问题,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服务,为所在单位和社会作出重要贡献。
(四)在社会工作领域享有较高声誉,社会关注度高,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五)从事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和研究的相关人员需组织、督导实施过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或在社会工作专业领域研究方面成果显著。
(六)从事社会工作5年以上。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或中级养老护理员)及以上职业水平证书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
(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参加评选。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淄川区优秀社会工作人才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专家评审、组织审定的方式进行。各镇办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从本镇办、本行业系统所属单位推荐候选人。不受理个人申请。
(一)部署申报
评选年,根据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联合下发申报工作通知,明确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
(二)组织推荐
1、各镇办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通知要求,从本镇办、本行业系统所属单位优秀社会工作人才中推荐人选,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报区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
2、推荐时需呈报以下材料:
(1)淄川区优秀社会工作人才申报表;
(2)2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3)申报人职业水平证书、社会工作专业技术成果(案例)、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
(4)各镇办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报告。
(三)资格审查。区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根据评选条件和标准,对各镇办和行业主管部门推荐人选的资格条件、申报材料等进行形式要件审查。材料弄虚作假者,取消申报资格,5年内不得再申报淄川区内各类人才工程。
(四)评审遴选。区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组织评审,评委由社会工作领域专家组成,召开评审会议,在充分讨论基础上,提出淄川区优秀社会工作人才建议人选名单,对推荐人选采用差额评选的方式,最后确定人选名单。
(五)考察公示。区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将建议人选名单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组织实地考察。
(六)颁发证书。公示和考察均无异议的,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报区委、区政府批准,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纳入管理范围,同时授予“淄川和谐使者”荣誉称号。由区委、区政府命名,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待遇与政策扶持
第九条,淄川区优秀社会工作人才在管理期间,每人每月享受区政府津贴500元,每年发放一次,从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中列支。管理期内获得“齐鲁和谐使者”或“淄博和谐使者”称号的,按“齐鲁和谐使者”“淄博和谐使者”相关标准享受省、市政府津贴,不再享受区级津贴。
第十条,淄川区优秀社会工作人才名单纳入淄川区高层次人才库,每年组织部分淄川区优秀社会工作人才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健康查体、学习考察等活动。
在开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时,对淄川区优秀社会工作人才领办项目进行重点倾斜和扶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孵化基地优先吸纳、孵化淄川区优秀社会工作人才创办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淄川区优秀社会工作人才在申请科研项目时,优先给予政策、经费等支持。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二条,淄川区优秀社会工作人才应当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社会工作专业机构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并在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安排下,承担以下职责和义务:
(一)积极参与社会工作培训师资队伍建设,配合高等院校、各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育基地和实训基地,开展各类社会工作管理人才、服务人才教育培训;
(二)积极领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主动承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实习实训任务;
(三)积极参加专业性、区域性交流会议和咨询督导活动;
(四)配合做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宣传工作。
第十三条,淄川区民政局负责建立淄川区优秀社会工作人才档案,实行目标管理,制定年度管理期工作目标,定期对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工作业绩和落实待遇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对淄川区优秀社会工作人才实行动态管理。
管理期内不再从事社会工作的,或调往区外的,可继续保留淄川区优秀社会工作人才称号,但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在管理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或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群众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淄川区优秀社会工作人才的,经区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核实,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资格,同时停止相应待遇。
第十五条,加强对“淄川区优秀社会工作人才”的宣传,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社会工作者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作出的积极贡献,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发展营造良好额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扫码关注
人才淄川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