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选拔第七批淄川区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11-16    来源:人才淄川

按照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类优秀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2〕68号)的有关规定,根据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七批五类优秀人才选拔工作的通知》(川人才办〔2018〕2号)要求,决定组织开展第七批淄川区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推荐选拔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和条件   

推荐范围:   

在我区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我区纳税,规模以上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管理期内的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不再参加推荐。   

推荐条件:   

1、热爱祖国,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2、管理能力强,遵纪守法,依法纳税,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强;   

4、无严重违反节能法律、法规、条例的行为,无严重环境污染事故,无重大安全及质量责任事故等;   

5、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连续3年以上在经营管理岗位上担任主要领导职务(董事长或总经理),并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工业、建筑业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   

(一)所在企业连续三年,每年上交地方财政收入200万元以上;   

(二)所在企业连续三年,每年出口创汇500万美元以上;   

(三)所在企业是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连续三年,每年上交地方财政收入50万元以上。   

商贸流通企业:连续三年,每年上交地方财政收入50万元以上,企业在职职工300人以上。   

文化产业企业:所在企业连续三年,每年上交地方财政收入30万元以上。   

农业龙头企业:连续三年,每年经营收入3000万元以上。   

二、选拔方式和程序   

第七批淄川区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管理期限为4年,即自2019年1月到2022年12月。   

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方法进行,基层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和有关要求,由主管部门归口推荐人选,各单位在人选推荐过程中,要认真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议,增强推荐选拔工作的透明度。推荐人选上报前,需将拟推荐人选基本情况在所在单位公示7天,无异议后上报。   

推荐人选经过评审办公室初评后,向评审委员会提报初定人选名单及材料,评审委员会对人选进行综合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考察人选。对考察人选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区委、区政府批准,对批准的淄川区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由区委、区政府统一命名表彰。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需要上报的材料主要有:    

1、综合报告1份(并注明推荐单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字数在1000字左右。    

2、《第七批淄川区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登记表》1份(标准A4纸正反面打印)。    

3、《推荐淄川区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一览表》一式10份(标准A4纸打印,盖单位、主管部门章)。   

4、工业、建筑企业需由相关部门提供近2年的上交地方财政收入证明材料、出口创汇证明材料、高新技术证明材料。商贸流通企业需提供近2年的年度销售收入的财务报表,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数量的证明材料。所有复印材料需盖单位、主管部门章。   

(二)其他要求:

要求上报材料必须反映参评人员2015年以来所取得的成绩和获得的荣誉。介绍性文字要准确、简明、写实,有数据例证。各单位务必于11月26日前将材料(含电子稿)报送区经信局,农业龙头企业报送区农业局。    

四、有关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组织开展区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选拔工作,是实施人才强区战略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按照统一要求和推荐标准,认真做好推荐工作。   

2、严格工作程序。要实行自下而上推荐,逐级选拔。推荐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各单位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查,发现弄虚作假的要严肃查处。   

3、搞好宣传发动。要充分认识做好人才选拔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强化宣传,积极发动,进一步营造尊重人才、重视人才的良好环境,更好地调动各类人才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切实把贡献大的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推荐选拔出来。   

联系电话:区经信局 5131901 区农业局 5181470    

中共淄川区委组织部   

淄川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淄川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淄川区农业局   

2018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