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贷款贴息

贷款贴息资金采用总额控制和后补助方式,补助范围为上一年度企业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单一企业年度贴息比例按照实际付息的50%,且最高贴息资助额不超过30万元。立项制项目所获贷款应按合同书所列用途使用,其他一般性贷款应用于项目研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等正常生产经营领域。 高新技术企业承担上级科技项目贷款、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贴息比例提高至实际付息总额的60%,最高贴息资助额不超过40万元。已享受其他政策性贷款贴息的企业和项目,各类政策性贴息合计总额不超过企业实际付息的80%。

申请贷款贴息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地、税管地及经营地在邹城市,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企业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银行信用;

2、经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有效期内;

3、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研发经费归集核算规范,上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

4、已签订贷款合同并获得全部相应的贷款资金,且已按期正常还贷。

贷款贴息资金不支持以下项目或企业: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2、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一般加工项目和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

3、知识产权不清晰或有权属纠纷的项目;

4、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或存在环境影响的项目;

5、往年有贷款贴息资金违规使用的企业;

6、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邹城市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

邹城市科学技术局科技成果科 5258966 邹城市财政局 52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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