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驻青高校毕业生“留青行动”

1.驻青普通高校应届未就业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在毕业生年度内可按照《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培训基地管理办法》(青人社字〔2010〕122号)规定的程序,在我市报名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期间,见习基地为见习毕业生缴纳意外伤害保险并按照我市公布的所在区(市)最低工资标准为见习毕业生发放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由见习基地负担50%,见习地区(市)财政补助25%,市财政补助25%,财政补助资金从各级促进就业资金列支。有条件的见习基地也可适当提高自负部分的补贴标准。

2.2012年7月1日后,驻青高校应届博士硕士研究生和外地来青博士硕士研究生,在青就业期间可享受最长不超过3年的住房补贴,标准为博士研究生600元/月,硕士研究生400元/月。住房补贴资金由市、区(市)两级财政分别负担,其中,在中央、省驻青单位及市直机关、市属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博士硕士研究生住房补贴由市财政负担,所需资金从我市设立的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其余由区(市)财政负担。住房补贴适用范围的认定、资金的申请拨付等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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