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首页 > 工程 > 省级工程> 泰山学者特聘专家计划
1.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精神;
2.年龄(按遴选年6月30日实足年龄计算)不超过55周岁,优先推荐45岁左右的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中青年学者;
3.在海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取得博士学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在海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4.学术造诣深,近五年发表出版过一定数量的高水平学术论文、论著,作为首位完成人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社会成果奖励或海外重要奖项;
5.具有较强的科研组织能力,能够在一线从事科研、攻关等工作,近五年主持过国家级科研项目、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或海外重大科研项目;
6.全职人选须是申报单位在岗在册工作人员,与申报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每年在申报单位工作时间要达到9个月以上。省外兼职人选每年在申报单位工作时间要达到2 个月以上,并具备上述1—5款条件,同时须具有国际或国内领先的学术科研水平,与申报单位合作密切,有明确的合作项目,目标任务明确,能够填补我省重要学 科、领域空白。
1.资助经费。管理期内,省财政每年给予每位全职选聘特聘专家及团队35万元人才津贴,5万元科研补助经费;给予每位兼职选聘特聘专家及团队10万元人才津 贴,10万元科研补助经费。管理期内,兼职选聘的特聘专家如将人事关系变更到用人单位,并签订5年以上聘用合同,省财政一次性发放100万元人才津贴。省 财政拨付资助经费的人才津贴部分为省政府科技奖金。省财政拨付资助经费的科研补助部分,主要用于为特聘专家及团队科研提供支持。
2.加强培训。定期组织特聘专家集中培训。管理期内,每位特聘专家至少参加一次集中培训。
3.配套支持。管理期内,用人单位给予每位全职选聘的特聘专家不低于200万元的配套经费支持,给予每位兼职选聘的特聘专家不低于100万元的配套经费支持,其中社会科学领域全职选聘的特聘专家不低于50万元,用来支持特聘专家自主开展研究工作。
1.每年12月份,用人单位在省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年度评估,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评估情况,拨付次年经费,评估结果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2.省委组织部每年不定期组织进行抽查,了解督查特聘专家工作情况、用人单位支持措施和配套经费落实等情况。
3.管理期满后,省委组织部会同省主管部门组织对特聘专家工作情况进行期满评估。评估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 公室予以公布。期满评估“优秀”的,单位和人才愿意续聘,且符合特聘专家选聘条件,可直接纳入下一管理期支持,最多连续支持两个管理期。期满评估“合格” 的,保留特聘专家称号,鼓励单位与特聘专家续聘,建立长效合作机制。期满评估“不合格”的,取消特聘专家称号;单位负有责任的,取消单位当年申报泰山学者 资格,视情况追回所拨经费。
4.“优秀”等次认定。管理期内,完成泰山学者工作合同目标任务,在用人单位取得以下标志性成果之一的,可参评“优秀”等次,每批“优秀”等次数量不超过评估总数的四分之一。
1)作为前两位完成人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或作为首位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社会科学成果一等奖以上奖励;
2)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长江学者特聘教授等国家级高层次创新人才计划或被授予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等国家级荣誉称号;
3)作为首席科学家或项目负责人主持973项目、863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自然基金重点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等国家级重点项目;
4)作为前两位作者(含通讯作者)在《自然》、《科学》或相当学术层次的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并有较高的引用率;
5)作为学科带头人,带领本学科成功获批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等国家级创新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