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科技创业类

创业人才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海内外创业经验或知名企业中高级职位管理经验,是创业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之一,团队结构合理,合作紧密,符合我省重点产业发展战略,能够填补国内空白或引领省内相关产业发展,技术成熟并已进入开发阶段,有明确的产品线和市场目标,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和成长性。

对入选的每名科技创业人才及团队,省财政给予100万元—500万元的经费资助。包括:(1)创业人才及企业获得我省本地企业投资,共同投入所创办企业的实际到位资金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创业启动资金200万元;其他创业人才,给予创业启动资金100万元。(2)获得创业投资机构以货币形式投资的,按创业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投资保障,最高金额为200万元,由省科技厅等部门通过现有专项资金安排。(3)符合《山东省科技型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暂行办法》条件,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的,享受相关政策支持;以其他方式获得银行贷款的,按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补助,每名创业人才及企业累计最高贴息金额为100万元,由省科技厅等部门通过现有专项资金安排。上述政策可叠加享受。创业人才在高新区创办企业的,优先享受《关于支持高新区科技型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公共服务和各项扶持政策;在留学人员创业园创业的,享受留学人员相关政策支持。

       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给予人才的各项资金补助为省政府科技奖金。对入选的各类领军人才,由省政府统一授予“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称号。对全省产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具有重大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领军人才及团队,经认定,可实行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给予特别支持。

1.实行绩效评估制度。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管理期一般为4年。领军人才团队入选后,与用人单位(园区)签订工作合同,约定产业化时限和效益目标。

2.强化日常监督。各主管部门要建立跟踪监督项目和工作进度的制度。省委组织部委托专业机构,对领军人才团队工作情况进行抽查监督和动态监测。

3.实行动态管理。对于领军人才团队公布后超过3个月未正常开展工作、领军人才本人表示不再担任、经评估认定为不合格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领军人才的,取消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称号,停止其相关待遇,按规定收回所拨经费并追究用人单位责任。对在领军人才团队管理服务中出现重大问题、配套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用人单位,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拨经费,问题严重的取消申报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资格。

1.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项目立项、政府采购、科技项目、分配激励等方面,对领军人才给予优先支持,并在领军人才居留落户、子女入学、家属安置、医疗保健等方面,按省级高层次人才待遇提供便利条件。优先安排领军人才及团队成员参加各类专项培训。

2.各级要对落户本区域的领军人才及所创办企业,给予人才经费、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办公场地、投融资服务、创业辅导、创业培训等方面的配套支持。

3.引导国内外投资机构对领军人才项目跟进投资,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给予重点倾斜,省蓝色产业人才投资资金、省科技融资担保公司按市场化运作方式给予领军人才及所创办企业相应支持。

4.用人单位要大胆创新用人制度,允许领军人才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之间兼职流动,支持领军人才在科研立项、团队组建、经费使用、薪酬分配、评估激励等方面享有充分自主权。

由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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