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程院2019年院士增选工作于1月1日启动。2018年12月29日,中国工程院网站发布《中国工程院关于提名2019年院士候选人的通知》,《中国工程院2019年院士增选工作日程安排》,《中国工程院关于严肃院士增选纪律的“八不准”》,《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工作实施办法》,《中国工程院关于院士候选人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身份审查的说明(试行)》,《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工作中院士行为规范》等文件。
中国工程院
关于提名2019年院士候选人的通知
中国工程院2019年院士增选工作于1月1日启动。根据《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候选人可通过院士提名或有关学术团体提名。为做好院士提名候选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9年院士增选总名额不超过80名。
二、每位院士至多可提名3位候选人,院士可单独或联名提名。候选人获得3位院士的提名方为有效,且仅能接受3位院士的提名,其中本学部院士应不少于2位。
三、候选人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1954年7月1日及以后出生)。年龄超过65周岁的候选人,获得6位院士的提名方为有效,且仅能接受6位院士的提名,其中本学部院士应不少于4位。
四、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党政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作为候选人(公安机关担任警务技术职务的除外),军队行政干部不作为候选人(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除外)。
五、2013、2015、2017年合计连续3次被提名至中国工程院或中国科学院的有效候选人,2019年须停止1次被提名为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的资格。
六、1939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院士,享有本次增选的提名权与选举权。
院士提名候选人时,在坚持标准条件的前提下,要特别注意对长期工作在工程技术第一线及在民营企业技术创新中做出重大成就和贡献的工程科技专家的提名;注意对优秀中青年工程科技专家的提名;注意对交叉、边缘、新兴学科以及尚无院士的学科、地区、部门的工程科技专家的提名。
七、院士在提名工作中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关注候选人的科学道德、实际贡献和科研诚信等方面的情况。
八、本文所附的《提名书》仅限院士提名使用。请于2019年3月31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中国工程院。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材料,提交日期以寄出地邮戳为准。材料寄出后,请及时通知工作人员查收。具体要求如下: 1.需提交由院士、候选人签名及候选人所在单位审核盖章的《提名书》原件一式4份,由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提名系统生成的mdb格式数据文件及word格式《提名书》电子版光盘1张,不接收U盘、移动硬盘等其它存储介质。《提名书》原件与电子版的内容须完全一致。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提名系统及使用说明书可登录中国工程院网站(www.cae.cn)下载。
2.附件材料:候选人重要科技奖项获奖证书材料复印件一式1套(不超过6项);实施的发明专利证书及其实施情况的复印件等证明材料一式1套(不超过6项);有代表性的论文和著作及评述原件或复印件等材料一式1套(不超过10篇、册);工程设计、建设、运行、管理方面的重要成果原件或复印件(不超过5篇、册);经候选人所在单位审核盖章的附件材料涉密情况及使用范围的说明。所报材料如需退还,请注明。
如果被提名人是居住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中国籍专家,须提供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入境事务处或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明局的国籍证明。如果被提名人是台湾省的专家,须在《提名书》的“在工程科技方面的主要成就和贡献”栏中表述支持“一个中国”的申明。
3.《提名书》内容须进行脱密处理,由候选人所在单位负责审核,并加盖公章。
中国工程院
2019年院士增选工作日程安排
中国工程院
关于严肃院士增选纪律的“八不准”
为进一步守正扬清、端正风气、把好增选“入口关”,建设一支适应新时代要求的院士队伍,使院士制度成为引导科技创新人才健康成长的强大正能量,现对院士增选有关纪律规定进行重申,并结合新的形势,提出以下“八不准”。
1.院士不准从事任何违背科学道德、损害院士声誉、可能影响院士增选公正性的活动,必须站在国家高度,客观公正地做好院士增选工作。
2.院士不准收受候选人及其单位赠送的礼品、礼金;谢绝候选人及其委托人的拜访,坚决抵制“跑院士”等不正之风。
3.院士不准参加候选人及其单位在增选期间组织的活动,确因学术交流需要参加的,须向所在学部书面报告,并不得领取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讲课费、评审费、咨询费等。
4.候选人及其单位不准通过任何方式向院士赠送礼品、礼金, 从事助选拉票活动。
5.候选人及其委托人不准以汇报、请教、征求意见等名义拜访院士,为当选院士进行活动。
6.候选人不准有弄虚作假、侵占他人学术成果等行为,对个人以往有关学风道德和违纪违规问题须如实报告。
7.机关工作人员不准在提名、评审和选举过程中违规干预增选工作,不得收受候选人及其单位赠送的礼品、礼金。
8.所有参与增选工作的人员不准泄露增选过程中对候选人的讨论、评价、投诉及调查处理意见、选举结果等评审选举信息。
院士如有违反,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取消提名权、取消投票权等处理。
候选人如有违反,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次候选人资格、取消今后被提名资格等处理。
机关工作人员如有违反,视情节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工作实施办法
(2018年12月4日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
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是国家设立的工程科学技术方面的最高学术称号,为终身荣誉。为了规范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工作的组织实施,根据《中国工程院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院士的标准和条件
第一条 在工程科学技术方面做出重大的、创造性的成就和贡献,热爱祖国,学风正派,品行端正,具有中国国籍的高级工程师、研究员、教授或具有同等职称的专家,可被提名为院士候选人(以下简称“候选人”)并当选为院士。
“在工程科学技术方面做出重大的、创造性的成就和贡献”主要是指:候选人在某工程科技领域有重大发明创造和取得重要研究成果,并有显著应用成效;或在重大工程设计、研制、建造、运行、管理及工程技术应用中,创造性地解决关键科学技术问题,做出重大贡献;或为重要工程科技领域的奠基者和开拓者。以上各项包括在培养工程科技人才方面做出的成就和贡献。
在工程管理领域做出“重大贡献”主要是指:候选人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技术创新、重大装备与新型产品制造、重大工程与新兴产业战略研究等领域,具体组织并参与工程项目的实践,创造性地发挥管理科学的作用,取得同行公认的重大成就;或在工程管理理论上有重大建树,并通过实践取得具体业绩。
“学风正派”主要是指院士应具备的职业道德、科学态度和奉献精神等。
“品行端正”主要是指院士应具备优良的科学道德与学风,良好的行为品德和端正的生活作风。
第二章 增选名额、增选程序及对候选人的有关要求
第二条 院士增选每两年(奇数年)进行一次,每次增选总名额及各学部的名额分配,由主席团研究决定。
第三条 增选程序:提名和确定候选人、院士评审和选举。
第四条 候选人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按增选当年6月30日实足年龄计算)。凡已合计连续3次被提名至中国工程院和被推荐至中国科学院的有效候选人,停止1次候选人资格。
第五条 候选人专业范围包括工程科学技术(含农、医)的各专业学科。各学部所涵盖的专业领域,按照《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学部专业划分标准(试行)》确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党政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作为候选人,军队系统参照执行。
第六条 设立国防和国家安全领域院士增选“特别通道”,实行单独提名、单独评审、单独分配增选名额。具体在《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特别通道操作细则(试行)》中明确。
第三章 提名和确定候选人
第七条 候选人可单独通过院士或有关学术团体提名,也可以同时通过以上两种渠道提名;不受理个人申请。“特别通道”提名是院士提名的特殊形式,通过该通道提名的候选人不再接受其他形式的提名。
第八条 院士提名:每次增选每位院士至多可提名3位候选人,院士可单独或联名提名。院士要对提名行为负责。增选前一年12月31日未满80周岁的院士享有当年提名和投票权。
居住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以及侨居他国的中国籍专家,只能通过院士进行提名。
候选人获得3位院士的提名方为有效,且仅能接受3位院士的提名,其中本学部院士应不少于2位。年龄超过65周岁的候选人,获得6位院士提名方为有效,且仅能接受6位院士的提名,其中本学部院士应不少于4位。
第九条 学术团体提名:中国工程院委托中国科协负责组织学术团体的提名工作。中国科协所属的有关全国学会负责推荐本学科(专业)领域的候选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负责推荐所属行政区域的候选人,中国科协组织对以上两种方式推荐的候选人进行提名。中国工程院根据每次院士增选的名额,对中国科协报送候选人的名额做出规定,并在当年增选通知中明确。
中国科协应成立指导委员会和与工程院各学部对应的提名委员会。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提名委员会开展提名工作,审定提名结果。各提名委员会的组成应不少于13人,成员应全部由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正高级专家和院士组成,候选人本人不得作为提名委员会成员。提名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提名结果。提名委员会成员名单、投票结果应如实填入候选人《提名书》,并须有提名委员会负责人的签名或盖章。指导委员会应在《提名书》中填写提名意见,负责人要有签名或盖章。
在规定的报送名额之内,获得赞成票超过提名委员会人数二分之一的候选人,方可报送中国工程院。报送的候选人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报送材料时,按当年增选通知要求,将《提名书》及有关材料报送中国工程院。
第十条 有关要求
(一)各渠道提名候选人,应特别注意对长期工作在工程技术第一线并做出重大成就和贡献的工程科技专家,尤其是优秀中青年工程科技专家的提名。
(二)提名候选人时,必须按规定和不涉密的要求填写《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提名书》(以下简称《提名书》)内容,并附重要科技奖项获奖证书、实施的发明专利证书及其实施情况的复印件,候选人有代表性的论文和著作,以及工程设计、建设、运行、管理方面的重要成果。为保证被提名人材料的真实客观,候选人所在单位要在《提名书》中对候选人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候选人的政治表现、廉洁自律、道德品行等方面签署审核意见。
(三)院士提名的候选人《提名书》及有关材料,按当年增选通知规定,提交中国工程院。若被提名人为居住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以及侨居他国的中国籍专家,须提交其中国籍身份证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候选人,还须提供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或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明局的国籍证明。对于台湾省候选人,必须提供支持“一个中国”原则的申明。
第十一条 中国工程院增选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各学部办公室对候选人的材料进行形式验收,经院士增选政策委员会审查,合格者报主席团审议通过后为有效候选人。
第十二条 在中国工程院网站公布全部有效候选人名单(姓名、年龄、工作单位、专业专长、提名渠道)。
第四章 院士评审与选举
第十三条 评审原则
(一)参加评审的院士必须准确把握院士的标准和条件,从国家科技事业的全局出发,超脱本部门、本地区、本专业的局限;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客观分析候选人的工作及获奖等情况;发扬民主,充分讨论,科学评价候选人的工程科技成就和贡献。
(二)在坚持院士标准条件的前提下,应特别关注长期工作在第一线的工程技术专家;加强对交叉、边缘和新兴学科以及尚无院士的学科、地区、部门的候选人的了解和重视,促进学科协调发展;要注意候选人的年龄结构;鼓励各学部积极探索优化院士队伍结构的做法,鼓励各学部对进入第二轮评审的候选人开展同行评议。
(三)评审中实行回避制度。凡与候选人有直系亲属或主要旁系亲属关系的院士(如:父母、夫妻、子女、岳父母、婿媳、兄弟、姊妹、叔侄、甥舅等),评审时应回避。回避的办法是:当小组和大会介绍、讨论某候选人情况时,凡与该候选人有以上关系的院士,应暂时离席,待对该候选人介绍、讨论完毕,再进入会场参加对其他候选人的评审,投票时不回避。
(四)评审过程中发表的意见及讨论情况,对外必须严格保密。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中的保密规定》。
(五)对候选人的投诉按《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投诉信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四条 评审程序:各学部常委会负责组织本学部院士对属于本学部专业学科范围内的全部有效候选人进行评审。
学部常委会组织各专业组和学部全体会议,采取审阅材料、介绍情况、酝酿讨论和无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对候选人进行两轮评审,分别产生本学部进入第二轮评审的候选人名单和学部选举的正式候选人名单。评审过程中学部各轮次参加投票的院士人数不少于有投票权院士人数的三分之二,投票有效。对交叉学科候选人的评审需征求相关学部意见时,由候选人所在或相关学部常委会研究,候选人所在学部负责处理,相关学部常委会予以配合。
工程管理学部候选人的第一轮评审,按其专业背景在相关学部进行。
第一、二轮评审会议由全院组织,一般分别安排在增选年6月份第一周和10月份的最后一周进行。
第十五条 第一轮评审:从全部有效候选人中产生进入第二轮评审的候选人名单。
(一)审阅材料:候选人的材料是评审的基本依据,与会院士除重点审阅本专业组候选人材料外,还应认真审阅本学部其他候选人的材料。
(二)专业组评审:专业组对本组候选人充分讨论评议,投票产生进入学部评审会介绍的候选人名单,各组进入学部评审的名额由学部常委会决定。
(三)学部评审:学部召开全体会议,介绍各专业组进入学部评审的候选人情况,充分讨论评议。院士必须全程参加学部大会介绍环节,方能参加确定进入第二轮评审候选人的投票。
(四)产生第二轮候选人:学部投票,产生进入第二轮评审的候选人名单。进入第二轮评审的限额为学部增选名额的2—3倍,具体人数由学部常委会研究决定。
(五)第一轮评审会后,在中国工程院网站公布进入第二轮评审的候选人名单,并委托相关部门(单位)对进入第二轮候选人《提名书》材料进行公示。具体要求按《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材料公示办法》执行。公示情况和反映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反馈中国工程院增选工作办公室。
中国工程院书面征求进入第二轮评审候选人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意见,并通知候选人第二轮评审时到会介绍情况。
第十六条 各学部常委会对本学部进入第二轮评审候选人受到的投诉以及相关问题组织调查核实。调查对象、调查方式和调查内容由学部常委会研究决定,具体要求按《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投诉信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第二轮评审:从进入第二轮评审的候选人中,产生进入学部选举的正式候选人名单。进入第二轮评审的候选人,须到会自我介绍、回答问题。评审程序和办法与第一轮评审基本相同,但须注意以下几点:
(一)进入第二轮评审的候选人在评审会上进行自我介绍,自我介绍不得超出《提名书》主要成就贡献的范围,应实事求是地介绍本人在完成重要工程项目中所发挥的作用、解决的工程技术难点、创新之处等。候选人应严格按通知时间准时到会并及时离会。因故不能参加的候选人,不再为其提供自我介绍和回答问题的机会。
(二)有关候选人被投诉信函(由学部常委会审定的打印件)、调查核实材料以及调查意见,一并提交评审会议参考。候选人被投诉情况、调查过程、调查结果或调查意见须逐一向评审会议报告。
(三)学部评审会要对进入第二轮评审的全部候选人进行评审。经学部评审会认真、全面评议后,进行无记名投票,按增选名额120%的比例,依得分顺序,产生进入学部选举的正式候选人名单。院士必须全程参加候选人自我介绍和回答问题环节,方能参加确定本学部正式候选人及后续确定终选候选人的投票。
(四)工程管理学部有跨学部院士,由学部常委会统筹安排适当时间,组织本学部院士集中评审。
第十八条 院士选举
(一)各学部根据确定的增选名额,对进入学部选举的正式候选人实行差额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进入全院选举的终选候选人,差额比例为20%。各学部在遵守《章程》和本《办法》的前提下,为提高增选质量,可采取预投票等操作措施。
(二)各学部必须用工程院统一印制的选票进行投票。参加投票的院士人数不少于本学部有投票权院士人数的三分之二,选举有效;获得赞同票数不少于投票院士人数三分之二的候选人,按学部增选名额,根据获得票数多少进入终选候选人名单,满额为止,不足额时空缺。
(三)终选候选人名单须经主席团会议审定。名单连同各学部常委会审定的候选人简表一并提交全院有投票权院士进行会议或通信投票终选。终选采取等额选举,参加选举的院士超过全院有投票权院士人数的二分之一,选举有效,获得赞同票数超过投票院士人数二分之一的候选人当选。
(四)选举结果经主席团会议审定报国务院备案。中国工程院向新当选院士和相关部门发出通知,以书面形式向全体院士通报增选结果,并通过中国工程院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增选工作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在增选的全过程中,院士、学术团体、候选人及其所在单位都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高度重视道德和学风问题。
第二十条 院士要严格遵守《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工作中院士行为规范》。院士提名候选人时,必须对所提名的候选人的工程科学技术成就和科学道德等方面情况有确切的了解,要对所提供的候选人材料负责,并有责任在评审会中对有关提问和投诉信件做出回答与澄清。
第二十一条 候选人必须向提名人或提名学术团体实事求是地提供本人的有关情况,并对《提名书》中签名确认的内容负责。一旦发现存在弄虚作假或侵占他人成果等行为,经审查核实后,认定为存在学风和道德问题。
第二十二条 候选人所在单位要对候选人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候选人的政治表现、廉洁自律和道德品行等进行真实客观评价。一旦发现弄虚作假、评价严重不实等情况,经审查核实后,认定为存在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学术团体在组织对候选人提名时,应保证提名的公正性、客观性,切实根据中国工程院院士的标准和条件进行严格把关。一旦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干预推荐和提名工作以及其他不当行为的,经审查核实后,认定为存在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学术团体和个人不得通过不正当方式为候选人当选院士进行活动,一旦发现此类问题,经审查核实后,认定为存在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对发生本章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一的问题,按照《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中国工程院主席团负责解释。
中国工程院关于院士候选人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身份审查的说明(试行)
(2018年12月11日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按照“公务员法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党政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作为候选人(军队系统参照执行)”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释义》等人事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则。
一、关于公务员身份的审查
按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以下七类机关中除工勤人员外的工作人员列入公务员范围。
1.中国共产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人员,中国共产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工作部门、办事机构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中国共产党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街道、乡、镇党委机关的工作人员属于公务员。人事关系所在部门和单位不属于中国共产党中央和地方各级机关的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不属于公务员。
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人员,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属于公务员,不驻会、不使用行政编制的领导人员,不列入公务员范围。人事关系所在部门和单位不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的各级人大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不属于公务员。
3.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人员,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属于公务员。
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属于公务员,不驻会、不使用行政编制的领导人员,不列入公务员范围。人事关系所在部门和单位不属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的常务委员、委员、专门委员会委员不属于公务员。
5.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人员属于公务员。
6.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行政人员属于公务员。
7.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人员属于公务员,不驻会、不使用行政编制的领导人员,不列入公务员范围。人事关系所在部门和单位不属于各民主党派各级机关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常委和专门委员会成员不属于公务员。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工商联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属于公务员,不驻会、不使用行政编制的领导人员,不列入公务员范围。人事关系所在部门和单位不属于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工商联机关的执行委员、常务委员会成员和专门委员会成员不属于公务员。
二、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身份的审查
8.人事关系所在部门和单位属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员,应认定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身份。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各级组织人事管理部门登记的为准。
在各级科协、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担任领导职务、但人事行政关系和工资关系不在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的,不登记为机关工作人员,不属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
三、关于军队系统和公安部门行政干部的审查
9.军队系统行政干部的认定参照以上规则执行,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除外。公安机关担任警务技术职务的除外。
我院请候选人主管部门的组织人事部门对候选人是否属于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党政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根据公务员登记情况予以确认。
本说明由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政策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
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2018年12月11日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肃院士增选纪律,确保增选工作公平、公正,进一步规范院士增选工作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根据《中国工程院章程》、《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工作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院士增选工作及其相关环节中院士候选人(以下简称候选人)、负责提名工作的学术团体(以下简称学术团体)、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及院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三条 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坚持程序规范、事实清楚、证据可靠、结论准确的原则,经得起实践和历史的检验。
第四条 主席团、院常务会议、院士增选政策委员会、学部常委会及院机关党委依据本办法,按照职责权限,对候选人、学术团体、院士及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
第五条 候选人提名材料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材料存在弄虚作假问题:
(一)候选人基本信息、学历、经历、学术团体兼职等内容有伪造的;
(二)候选人工程科技主要成就和贡献、重要科技奖项、发明专利以及工程设计、建设、运行、管理方面的重要成果等有伪造的;
(三)单位审核意见、学术团体提名意见或院士提名意见以及评审投票结果等有不实之处的;
(四)候选人《提名书》中,关于本人所受党纪政纪处分(组织处理)情况、既往学风道德情况、党政机关任职情况等有不实之处的;
(五)有其他伪造行为的。
第六条 候选人《提名书》有以下情况的应认定为侵占他人科技成果:
(一)主要成就和贡献有侵占他人学术成果进行拼凑和包装的;
(二)学术论文、重要科技奖项和发明专利有侵占他人学术成果进行拼凑和包装的;
(三)工程设计、建设、运行、管理方面的重要成果有侵占他人学术成果进行拼凑和包装的;
(四)有其他包装行为的。
第七条 候选人及其所在单位、部门有以下不当行为的,应当认定其为候选人当选进行助选、拉票,干扰增选工作:
(一)候选人本人、身边人员及所在单位、部门通过各种方式,或者以学术交流、学生答辩、考察、评审、评奖等名义,给院士赠送礼品、礼金(包括超过国家标准的讲课费、评审费、咨询费、顾问费等),为候选人当选院士进行活动的;
(二)候选人以汇报、请教、征求意见等名义进行带有助选拉票性质拜访的;
(三)候选人所在单位或部门为候选人当选院士进行说情、打招呼、送礼等活动的。
第八条 学术团体在增选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干预提名工作以及其他不当行为的,应认定为违纪违规。
九条 院士在增选工作及其相关环节中违反《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工作中院士行为规范》的,应认定为违纪违规。
第十条 工作人员在院士增选工作及其相关环节中违反《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定》的,应认定为违纪违规。
第三章 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十一条 候选人涉嫌违纪正在接受调查的,在相关学部内通报;候选人受到党政纪处分(组织处理)尚在影响期内的、涉嫌违纪违法被纪检监察机关留置的、涉嫌触犯国家法律被刑事立案的,暂停其候选人资格;候选人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被依法逮捕的,取消其候选人资格。
第十二条 候选人有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行为的,取消其候选人资格;情节严重的,除取消其当次候选人资格外,还取消其下一次被提名资格;情节特别严重、涉嫌违纪违法的,取消其终身被提名资格。
第十三条 学术团体有第八条不当行为的,视情节取消相关人员当次、下次候选人资格,并将相关情况反馈给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院士有第九条不当行为的,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取消其提名、评审和投票权等措施,并在相关范围内通报。
院士收受候选人、身边人员及其单位、部门赠送的礼品、礼金,涉嫌严重违纪的,劝其放弃院士称号或撤销其院士称号。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有第十条行为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结果以《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的方式,在作出处理决定15日内送达被处理人。
第十七条 被处理人对所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有异议的,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进行陈述和申辩,并提供翔实的说明材料。如果提供的材料依据充分,要重新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章 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候选人有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违纪违规行为的,要按照《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投诉信处理办法》相关规定,由相关学部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报院常务会议审议后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 学术团体有第八条行为的,由院士增选政策委员会负责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报院常务会议审定后作出处理决定,并向主席团会议报告。
第二十条 院士有第九条违规行为的,由学部常委会负责调查核实,并按第十四条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院常务会议审定后作出处理决定,并向主席团会议报告。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有第十条违规行为的,院机关党委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报院常务会议审批。
第五章 违纪违规处理材料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候选人、学术团体和院士违纪违规处理的全部相关材料均记入诚信档案,机关工作人员违纪违规处理的全部相关材料均记入本人档案。档案材料要齐全、翔实,尽量保存原件。具体存档材料内容包括:
(一)违纪违规行为相关材料;
(二)违纪违规行为调查核实材料及相关意见;
(三)院士增选政策委员会、学部常委会或机关党委的处理意见;
(四)院常务会审核意见及处理决定;
(五)被处理人陈述材料、复核申请材料及复核处理意见;
(六)其它应归档保存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 增选工作办公室负责诚信记录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建立、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相关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工作实施办法》中的有关保密规定,无关人员不得随意查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删除、变更和对外泄露诚信记录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政策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工作中院士行为规范
(2018年12月11日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中国工程院院士,是国家设立的工程科学技术方面的最高学术称号。为了在院士增选工作中保证提名、评审和选举的质量,维护院士声誉,根据《中国工程院章程》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工作实施办法》制定如下行为规范:
一、增选新院士是每位院士的权利和义务。每位院士务必站在国家的高度,从全局出发,坚持标准,不徇私情,宁缺勿滥,公正、客观地做好增选工作。
二、院士要积极、慎重地提名候选人。对所提名的候选人的工程科学技术成就和科学道德等方面情况,必须有确切的了解,不应草率签署提名意见,更不应徇情、受托为人提名。在提名跨学科或与自己专业领域不同的候选人时更应慎重。院士要对所提供的候选人材料负责,并有责任在评审会中答复提问和对有关投诉信件做出回答与澄清。
三、院士要实事求是地介绍和评价候选人。在介绍候选人情况和进行评审时,要做到客观、全面、公正,不带任何个人、部门、行业的偏见,并根据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四、院士有义务和责任深入了解候选人。院士要尽可能出席评审会议,认真审阅材料,加强对候选人的了解,郑重、负责地履行选举权利。
五、院士要自觉抵制增选工作中的不正之风。谢绝候选人及其所在单位、部门以汇报、请教、征求意见等名义进行的具有助选拉票性质的拜访;不对个人或单位作任何承诺,不接受为增选所做的说情、托情和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任何财物。
六、院士在增选期间原则上不得参加候选人及其所在单位组织的活动,确因学术交流需要参加的活动,须向所在学部书面报告,并在学部范围内公开。
七、院士收到投诉信应直接送交或由学部办公室转交增选工作办公室统一处理。如发现候选人所在单位或候选人本人在增选中的不当行为,须及时向中国工程院报告。
八、院士必须严守有关保密规定。严禁向他人谈论、泄露评审和选举过程中对候选人的讨论、评价、表决等方面的情况。
九、院士如违反上述守则,经查实后,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政策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