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首页 > 工程 > 省级工程> 齐鲁和谐使者

齐鲁和谐使者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心公益事业,热衷服务社会,群众公认度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2.熟悉社会工作发展历程、相关政策理论、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具备丰富的社会工作专业经验。

  3.具有社会工作专业价值理念,能够综合运用各种社会工作专业方法,处理各类复杂矛盾和问题,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服务,为所在单位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

  4.在社会工作领域享有较高声誉,社会关注度高,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5.从事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和研究的相关人员需组织、督导实施过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或在社会工作专业领域研究方面成果显著。

  6.从事社会工作5年以上。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或中级养老护理员)及以上职业水平证书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

  7.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加评选。

  1.齐鲁和谐使者在管理期内,每人每月享受省政府津贴1000元。津贴每年集中发放一次。

  2.齐鲁和谐使者名单纳入山东省高层次人才库,省委组织部每年组织部分齐鲁和谐使者参加省情考察、咨询等活动。强化教育培训,省民政厅在评选当年或下一年度对新评选产生的齐鲁和谐使者轮训一遍。

  3.齐鲁和谐使者所在单位已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应对其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部门每年组织高层次人才健康查体时,安排齐鲁和谐使者参加。

  4.在开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时,对齐鲁和谐使者领办项目进行重点倾斜和扶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孵化基地优先吸纳、孵化齐鲁和谐使者创办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齐鲁和谐使者在申请科研项目时,优先给予政策、经费等支持。

山东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友情链接

  |     |   意见反馈   |   新闻投稿   |   联系我们
山东省高层次人才发展促进会
鲁 ICP 备 15040394 号
技术支持: 山东亿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