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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

一、对象

来华工作的外国专家。

二、办理条件

外国专家受聘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来华工作许可的外国专家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同,应聘在中国工作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2、应聘在中国从事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外国籍专业人员;

3、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籍高级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4、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境外专家组织或人才中介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外国籍代表;

5、应聘在中国从事经济、技术、工程、贸易、金融、财会、税务、旅游等工作,具有特殊专长、中国紧缺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本条第2、3款外国专家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语言教师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三、办理程序

1、按属地管理原则,省管聘请单位向省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公函;

(2)《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

(3)个人简历(包括学历、工作经历);

(4)最高学历证书或专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5)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或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

(6)聘用协议或合同;

(7)随行家属与外国专家关系证明;

(8)随行家属和外国专家护照有效页复印件。

2、省外国专家局根据申请材料对聘请单位的资格进行审核,对所聘外国专家身份进行认定,通过后签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四、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五、政策法规依据:国务院412号令。

六、公开形式:文件、网络。

七、责任处室、责任人及联系电话:

外国专家管理处,程黎,0531-8606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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