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象
来华工作的外国专家。
二、条件
申请外国专家证的外国专家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同,应聘在中国工作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2.应聘在中国从事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外国籍专业人员;
3.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籍高级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4.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境外专家组织或人才中介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外国籍代表;
5.应聘在中国从事经济、技术、工程、贸易、金融、财会、税务、旅游等工作,具有特殊专长、中国紧缺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本条第2、3款外国专家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语言教师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三、办理程序
持职业(Z)签证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专家须在境后15日之内,到《来华工作许可》签发部门申办《外国专家证》。按属地管理原则,省管聘请单位向省外国专家局提出办理外国专家证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省外国专家局根据申报材料对聘请单位的资格进行审核,对所聘外国专家身份进行认定,通过后签发外国专家证。
四、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五、政策法规依据:国务院412号令。
六、公开形式:文件、网络。
七、责任处室、责任人及联系电话:
外国专家管理处,程黎0531-86062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