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首页 > 工程 > 市级工程 > 济宁 > 邹城市> 公共租赁房

公共租赁房

提供周转住房

1、机关事业单位引进(招考)的经市委组织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认的各类人才按照《邹城市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邹住保办字〔2014〕3号)执行。在本市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动模范以及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骨干企业统一上报的在职员工,工作未满八年的机关事业单位引进和招录人员不受收入限制。

2、劳动关系稳定,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1年以上;

3、在城区无私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未租住公有住房或未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任何保障性住房; 

4、个人申报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标准(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的家庭;

5、缴纳社会保险(外来务工人员、农村进城就业人员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半年以上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

邹城市房管局 5212653 5215205

山东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友情链接

  |     |   意见反馈   |   新闻投稿   |   联系我们
山东省高层次人才发展促进会
鲁 ICP 备 15040394 号
技术支持: 山东亿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