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3”人才引进计划(专门人才引进计划)

1、对企业引进的具有正高级职称、副高级职称(或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中级职称(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专业技术人才,每月分别给予3000元、2000元、1000元的薪酬补助;引进的高级技师、技师,每月分别给予1500元、800元的薪酬补助。  

2、在市区内无自有住房的,每月发放租房补贴500元,符合条件的可申请租住区人才公寓;以本人名义在我区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并办理房产证的(仅限济宁城区首套房),政府给予购房总价7%的补贴,最高补助10万元。

3、非济宁籍专门人才可享受每年1000元的探亲交通补贴。  

4、到企业就业或领办、创办企业的专门人才,符合条件者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和政府贴息的小额担保贷款等优惠政策。  

5、对领办、创办企业的专门人才在区创业创新孵化基地优先安排办公场所,五年内,前三年免租金,后两年免50%租金。  

6、专门人才及其配偶、子女户籍均可在任城辖区落户,其人事档案可由区人才服务中心提供免费代理服务,适龄子女按照就近原则可优先安排进入区属中小学校就(借)读;免费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各类考试、评审和人社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1、申报人是指从事相关业务工作5年以上,来我区领办、创办企业或被我区企业正式录(聘)用、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且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并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获得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人才。  

2、首次在我区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且正常缴费6个月以上。

企业、科研机构

济宁市任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山东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友情链接

  |     |   意见反馈   |   新闻投稿   |   联系我们
山东省高层次人才发展促进会
鲁 ICP 备 15040394 号
技术支持: 山东亿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