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积极推动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创新,支持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积极探索抵押担保方式创新,对于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有利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项目,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提供融资支持。全面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创新管理模式,提高贷款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并进一步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发展适合农村需求特点的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创新农村贷款担保模式,积极做好对农民工返乡创业的金融服务。建立健全创业投资机制,鼓励利用外资和国内社会资本投资创业企业,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立各种形式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和促进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国办发〔2008〕111号)
2、建立创业资金筹措和扶持激励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主要用于创业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跟踪扶持、创业及带动就业奖励、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型城市建设等创业推动工作,鼓励支持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开展。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引导资金,在用于重点服务业城区、重点服务业园区和重点服务业企业“三大载体”建设的同时,优先用于扶持创业型服务企业。(鲁政办发〔2009〕1号)
3、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各地要积极推动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创新,支持以创业带动就业。积极探索创新应收账款、仓单、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股权质押、林权抵押、渔权抵押等新型担保贷款方式,鼓励金融机构为创业项目提供融资支持。积极发展适合农村特点和需要的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和各种微型金融服务,鼓励支持城乡各类劳动者在农村创业。允许农村小型金融组织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对农村金融定向实行税收减免和费用补贴,加强对农村金融组织提供创业融资服务的监管。健全创业投资机制,鼓励利用国内外社会资本投资创办企业,有条件的市可设立各种形式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促进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鼓励和支持创业型企业上市融资。进一步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全面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具体政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鲁政办发〔2009〕1号)
4、加大贷款支持力度。大学生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新发放的个人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由5万元提高到8万元。对当年新招用大学生占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可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可达200万元,贷款期限可延长到2年。除国家限制行业(如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等)以外的商贸、服务、生产加工、种养殖等各类经营项目均视为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纳入财政贴息范围。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个人新发放的贷款,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其中,用于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的利息(包括上浮利率增加的部分),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资金中央和地方财政各负担50%。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基金运作方式,降低反担保门槛。完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代偿机制,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获得小额担保贷款的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发生代偿的,按现行小额担保贷款有关规定办理。各金融服务机构要加强业务创新,积极探索适合大学生创业的信贷服务模式,简化贷款手续,通过实行“一站式”服务等形式,切实建立起大学生创业贷款绿色通道。(鲁人社发〔2011〕17号)
5、鲁政办发〔2013〕25号关于扩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规定
2014年至2018年,省政府每年从失业保险滚存结余基金中安排不少于10亿元,作为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各市在按规定留足支付失业保险待遇资金和应对失业风险资金基础上,每年从失业保险滚存结余基金中安排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
创业带动就业扶持主要用于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支持产业转型升级,给予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和促进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建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