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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内落户

政策规定

具有中国国籍的引进人才,可不受出国前户籍所在地的限制,选择在省内就业地城市落户。

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到县级公安机关户证部门提出落户申请;

2.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到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责任部门:省公安厅治安警察总队

承办部门:所在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

联系电话:0531-85123301

联 系 人 :王枫(省公安厅治安警察总队人口管理支队)

所需材料

1.公民身份证明;

2.用人单位以及县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

3.原户籍注销证明;

4.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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