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基本条件
(一)有固定的创业场地。有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场地、办公场地和共享的服务空间,基础设施完善,达到通水、通电、通讯、通路、通燃气、通热力“六通”,具备“即入即开”的条件;
(二)有专门的服务机构。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设立创业服务中心,有一定数量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
(三)有配套的创业服务。能够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建立网络信息服务平台,开展网上咨询、专题讲座,为创业者提供政策、法律、技术、项目、管理咨询服务;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创业实体评估准入、财务管理、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为入驻创业实体降低门槛,简化手续,提供优质服务,提高创业实体的成功率。孵化基地还应建立创业实体退出机制,孵化期最长不超过3年;
(五)有相应创业就业政策扶持。设有为入驻创业实体的房租补贴、经营场地补贴、水电费补贴等创业资助和补贴项目,积极帮助创业实体落实税费减免、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培训补贴等优惠政策;
(六)有一定数量的创业实体。入驻创业实体数量达到一定规模,符合当地产业发展方向,产业特色鲜明。
主要功能
(一)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服务,指导、协助办理开业相关手续;
(二)实施创业项目开发、对接和融资服务,指导协助退出孵化基地的企业,做好迁址、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等服务工作;
(三)免费提供创业培训、创业能力测试、创业指导、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
(四)开展法律、会计、审计、评估、专利、金融和企业管理、人才培养、战略设计、市场营销等方面服务;
(五)指导、协助落实各项创业就业扶持政策,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创业文化与氛围。
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标准
符合设立基本条件,并达到以下标准:
(一)生产经营厂房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楼宇型基地面积5000—10000平方米),以文化创意、新兴产业技术研发应用等为主体的科技含量较高、特色鲜明的孵化基地可适当放宽;
(二)入驻大学生创业实体50个以上,吸纳一定数量人员就业;
(三)有为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专门服务的管理机构和相关中介服务机构;
(四)规范使用的大学生创业资金不少于500万元;
(五)创业实体有较强的成长性,科技含量高,孵化成功率不低于70%,每年新入驻企业20户以上。
省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园认定标准
符合设立基本条件,并达到以下标准:
(一)入驻大学生创业实体50个以上,吸纳就业1000人以上,大学生创业实体不少于入园企业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有综合管理服务机构,能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全方位服务;
(三)规范使用的大学生创业资金不少于800万元,并设立或引进至少一家信用担保机构;
(四)拥有一定数量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成长性好,企业存活率不低于80%;每年至少新增10户以上一定规模企业。
评估认定程序
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大学生创业示范园采取申报、初审、复核、评估、公示、认定的程序进行。
(一)申报。申请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大学生创业示范园的单位,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高校设立的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由各高校直接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运行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本校、本辖区上年度促进大学生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及政策落实情况,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开展情况,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建设、运行及管理情况,大学生创业人数及创业成功率以及创业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入驻企业发展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2、服务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情况;
3、本校、本辖区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文件、资金安排文件及支出证明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4、入驻基地或园区创业实体名册、创业实体基本信息以及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基地或园区创业大学生典型材料汇编等;
5、《山东省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认定审批表》。
(二)初审。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复核。
(三)复核。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初审意见和报送材料,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每年3月10日前各市、各高校将符合条件的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
(四)评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申报材料,采取组织专家现场评审等方式进行评估。
(五)公示。对拟认定为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大学生创业示范园的,在省级媒体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六)认定。对公示无异议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正式行文批复,认定为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并授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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