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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企扶持工程

1、对企业贡献的奖励。规模工业企业上缴税金形成地方财政收入100万元为贡献奖励标准,凡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按地方财政收入增量部分的同等增幅比例奖励企业法人代表,最高不超过增量部分的30%。上缴税金首次过千万元的企业,给予形成地方财政收入当年增量部分30%的奖励。

2、对企业成长的奖励。对当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法人代表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

3、对新兴产业的奖励。新兴产业企业新上及扩建项目,生产性设备投资在1000万元、5000万元和1亿元以上的,竣工投产后分别按生产性设备投资额的1%、1.5%和2%奖励企业。

4、对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奖励。传统产业投资过亿元的新建项目和投资过1000万元的技改项目,竣工投产后按生产性设备投资额的1%奖励企业。对企业引进县外资金进行嫁接改造的项目,按招商引资政策同等对待。

5、对节能降耗项目的奖励。对企业实施的节能技术改造、节能技术产业化、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和资源再生利用的项目,按节能设备投资额的1%奖励企业。对通过国家级和省级清洁生产认定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和1万元。对通过能源审计的企业,奖励3万元。

6、对自主创新的奖励。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国家级、省级新产品的,每个分别奖励企业5万元、2万元。通过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企业20万元、10万元。创建博士后工作站和省级院士工作站的,奖励企业10万元。获得国家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产品的,一次性奖励企业20万元;获得省著名商标和山东名牌产品的,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被认定为中国专利山东明星企业的,奖励3万元。奖金由县财政列支。

7、对大项目给予贴息支持。对县委、县政府确定重点扶持的大项目银行贷款,给予适当的贴息支持。贴息资金由县财政列支。

8、对企业给予还贷周转金支持。对年上交税金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优先使用县财政设立的2000万元还贷周转金,每年可使用一次,时间不超过2个月。

9、对企业给予用地优惠支持。对企业新上技改项目所需土地,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并给予地价优惠。

10、企业对外合作的奖励。凡与国内500强企业实现资本合作和嫁接改造的,奖励企业法人代表20万元;与世界500强企业实现资本合作和嫁接改造的,奖励企业法人代表50万元。奖金由县财政列支。

11、对企业引进人才给予政策支持。企业引进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带头人,博士生导师的;引进正高级、博士后的;引进副高级、博士研究生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6万元的补贴(分五年等额补贴)。研究生和急需本科学历人才到企业工作的,由县人才服务中心统一管理,按程序报批后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时间最长为三年。强化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高端人才培训活动,列出年度培训计划,由政府统一组织赴海内外知名院校进行素质提升培训。补贴资金由县财政列支。建设汶上县人才公寓,为在我县企业工作人才提供住房。

12、对企业上市的奖励。拟上市企业分阶段推进上市的,按上市进程给予补助。拟上市企业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协议,完成股份制改造,并获得山东证监局认可的,补助50万元;在山东证监局完成报备工作,并进入辅导期的,补助50万元;中国证监会受理上市申报材料后,补助100万元。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列支。

13、培育典型示范企业。每年选定2—3个企业进行重点培育,按照“高标准建设、创一流项目”的要求,在企业外部形象、现场管理、设备工艺、企业文化等方面创造典型企业、示范工程,展现汶上工业企业风采。对典型示范企业给予投产年度上缴税金形成地方财政收入增量部分50%的奖励。奖金由县财政列支。

14、对扶持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企业实行双向约束管理,达到发展目标的企业,严格兑现各项奖励政策。在发展上无所作为、内生发展动力较差的企业,取消扶持资格。

15、奖励范围及奖金列支。凡已享受招商引资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扣除后给予计奖。第1—5条内容规定的奖励和扶持资金由受益财政列支,县财政统一发放。

16、实行县级领导包保企业。对每个企业实行“一名县级领导负责,一个发展规划引领,一个政策扶持,一条龙全程跟踪服务”四位一体工作机制。30家骨干企业分别由县级领导干部“一对一”持续帮扶,并从经济部门选调一名副科级干部跟进,全方位扶企破难促发展。对引领全县工业经济跨越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龙头企业,采取“一企一策”的个性化政策给予重点帮扶。

我县筛选的纺织服装、装备制造、煤电化工等30家规模企业。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0537—7212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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