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注销工作程序
法律依据: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条 件:
已取得《山东省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需终止经营的。
申请材料:
1、《山东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注销申请表》(原件1份),附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上级主管单位注销意见、无上级主管的本单位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或机构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机构注销申请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法院破产裁定或行政机关责令停止关闭的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山东省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受理机关: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市场与人员调配处
时 限:
15个工作日
法律效力:
注销《山东省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后,不得从事人力资源相关服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等)的审批
(一)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审批
1、对象
省内单位设立省级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外省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来我省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中央驻鲁单位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境外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同我省的公司、企业或者其它经济组织合资、合作成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2、条件
(1)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万元;
(2)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3)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4)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5)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基本程序
(1)申请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和申报材料;
(2)拟设立人才中介机构所在地的设区市人才资源社会保障部分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实地勘验,提出初审意见;
(3)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批同意的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审批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4、办理时限
在接到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申请报告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核完毕,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5、政策法规依据
《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1997年6月6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11月25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修正);《山东省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鲁人[1998]67号)。
6、公开形式:文件、网络。
7、责任处室、责任人及联系电话:人力资源市场与人员调配处,郭俊霞,0531-86921372。
8、备注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二)职业中介机构的审批
1、对象
由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的经营性组织。
2、条件
(1)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不少于十万元的开办资金;
(3)有不少于四十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经营服务场所;
(4)有三名以上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基本程序
(1)申请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和申报材料;
(2)拟设立人才中介机构所在地的设区市人才资源社会保障部分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实地勘验,提出初审意见;
(3)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批同意的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审批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4、办理时限:接到设立职业中介机构的申请后,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审理完毕。
5、政策法规依据
《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原劳动保障部第28号令);《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1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11月25日省第十届人大常务会修正)。
6、公开形式:文件、网络。
7、责任处室、责任人及联系电话:人力资源市场与人员调配处,郭俊霞,0531-86921372。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申请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人力资源市场的主管部门。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或职业介绍服务的,要严格按照《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相关规定审批,办理统一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一)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应具备下列条件: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万元;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具体可从事以下人才中介服务:1、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2、提供人才供求信息;3、办理人才求职登记和人才推荐;4、组织人才招聘;5、开展人才素质测评;6、组织与人才流动有关的各类培训;7、人才信息网络服务;8、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其他业务。
(二)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介绍服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明确的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有不少于十万元的开办资金;有不少于四十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经营服务场所;有3名以上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具体可从事以下职业介绍服务:1、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2、为用人单位和居民家庭推荐劳动者;3、开展职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4、收集和发布职业供求信息;5、依照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职业信息服务;6、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7、经县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服务项目。
(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按规定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或职业介绍服务;具备规定条件的,也可以同时从事人才中介和职业介绍两项服务。
(四)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坚持分级管理的原则,按以下规定报批:
1、我省区域内单位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须报所在行政区域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2、中央驻鲁单位,外省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在我省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须经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3、境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不得在我省单独投资成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同我省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合资、合作成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分支机构的,须经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最新资讯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