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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核准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

(一)对象
1、举办民办职业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职业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民办职业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二)条件
申请筹设民办职业学校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学校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程序
申请筹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进行实地考察。对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学校的,在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对申办者的申办材料、实地考察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对申请成立民办职业高等学校的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决定。
(四)办理时限:6个月。
(五)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六)公开形式:文件、网络。
(七)责任处室、责任人及联系电话:职业能力建设处,刘海鹏,0531-86914920。

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一)对象
1、申办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2、中外合作办学者的知识产权投入不得超过各自投入的1/3。但是,接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邀请前来中国合作办学的外国教育机构的知识产权投入可以超过其投入的1/3。 
3、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实施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设立的实施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可以不具有法人资格
(二)条件
1、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申办报告;(2)合作协议;(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5)不低于中外合作办学者资金投入15%的启动资金到位证明。 
2、申请正式设立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正式设立申请书;(2)筹备设立批准书;(3)筹备设立情况报告;(4)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5)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6)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程序
1、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筹备设立批准书;不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2、申请正式设立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颁发统一格式、统一编号的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不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四)办理时限:6 个月。
(五)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
(六)公开形式:文件、网络。
(七)责任处室、责任人及联系电话:职业能力建设处,张民,0531-86914920。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审批

(一)对象:中央属、省属单位。
(二)条件
1、具有与鉴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或类别相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
2、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或类别操作考核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
3、有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和考评员;
4、有完善的管理办法。
(三)程序
申请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中央属、省属单位,应当持申请条件的有关证明,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2个月内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批准其申请并发给《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明确鉴定的职业(工种)范围、等级和类别,同时授予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标牌。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四)办理时限:3个月。
(五)政策法规依据:《职业技能鉴定规定》。
(六)公开形式:文件、网络。
(七)责任处室、责任人及联系电话:职业能力建设处,李启国,0531-86013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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