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申请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人力资源市场的主管部门。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或职业介绍服务的,要严格按照《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相关规定审批,办理统一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一)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应具备下列条件: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万元;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具体可从事以下人才中介服务:
1、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
2、提供人才供求信息;
3、办理人才求职登记和人才推荐;
4、组织人才招聘;
5、开展人才素质测评;
6、组织与人才流动有关的各类培训;
7、人才信息网络服务;
8、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其他业务。
(二)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介绍服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明确的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有不少于十万元的开办资金;有不少于四十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经营服务场所;有3名以上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具体可从事以下职业介绍服务:
1、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
2、为用人单位和居民家庭推荐劳动者;
3、开展职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
4、收集和发布职业供求信息;
5、依照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职业信息服务;
6、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
7、经县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服务项目。
(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按规定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或职业介绍服务;具备规定条件的,也可以同时从事人才中介和职业介绍两项服务。
(四)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坚持分级管理的原则,按以下规定报批:
1、我省区域内单位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须报所在行政区域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2、中央驻鲁单位,外省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在我省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须经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
3、境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不得在我省单独投资成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同我省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合资、合作成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分支机构的,须经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